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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2015年2月12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时间:2015-03-10 15:37:02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规范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关和组织(简称“承办单位”)提出属于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按照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为提出建议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联工委受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书面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标题;2.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具体工作建议;4.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代表所提的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办事处人大联工委、各代表小组负责人应协助整理,按规定模式打印、由代表亲笔签名后,再将打印稿和电子文档递交大会议案组或市人大联工委。

  第十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数人联名提出。代表一人单独提出与代表数人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表数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十一条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代表撤回建议,应在建议交办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事项尚处于司法、仲裁程序阶段的;

  (三)属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质内容的;

  (七)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议,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和市人大联工委可以采取退回或者协商修改完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交办意见,一般在闭会后20个工作日内,经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联工委收集、整理后,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三联”活动和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及调研活动中,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视同闭会期间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联工委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在综合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其它工作委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提出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提请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交相关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第十七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不得滞留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九条 建议交办后,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各代表。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将不予交办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反馈、总结、归档等办理代表建议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经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二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对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受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四)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领办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承办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拟定办理方案,研究办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邀请代表参与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将办理方案、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代表通报,答复率、见面率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有关人员保密的,应当尊重代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及时向市人大联工委报告办理情况,并将答复代表的书面材料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建议办理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件之日起15日内填写“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反馈表”,领衔代表在反馈意见时应当就答复情况征求其他联名代表的意见并统一反馈,由各代表小组将代表的意见收集后,送市人大联工委。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有关承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有关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办结、代表对此不满意的,提交市人大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视为办结,并交承办单位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第三十一条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大联工委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也可以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具体承办人;代表要求询问、约见的,市人大联工委应予以安排;承办单位应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就建议办理工作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建议办理工作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视察、询问、评议、质询等方式加大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11月左右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第三十四条 建立建议办理督办和回访机制。根据建议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进行定期督办和专项督查。7月,由“一府两院”的领导进行督办;8月,市人大相关委室进行督办;9月,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领导联合进行督办。

  市人大联工委应加强与承办单位、代表的联系,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如实反馈督办意见,并适时进行回访;对需要分步办理的建议,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府两院”应对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改正、戒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办理不重视、不认真、敷衍塞责;

  (二)无正当理由对建议逾期不答复,经督办后仍不办理的;

  (三)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办理工作弄虚作假的;

  (五)对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对代表多次提出,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而又未解决的,经多次督办代表仍不满意的,由“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由市人大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联合约谈,市人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评价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视其情况,选择部分承办单位进行专题评议,评价结果将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依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列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办理结果在市人大、政府网站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湘乡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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