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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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时间:2013-02-05 10:59:38来源: 作者:

  (2013年1月24日湘乡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开展代表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联系代表制度化、代表活动经常化、活动形式多样化、服务工作优质化。根据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代表意识,充分认识开展代表活动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开展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

  二、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总体要求

  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组织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全面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全体市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和贴心人。

  2.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保守国家秘密,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发挥在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工作的延伸,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准备的过程。组织指导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

  3.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内容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

  4.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旁听有关会议,参加重大活动,确保每位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人大常委会。

  5.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代表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代表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视察,可以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应就约见的相关工作作好联系安排。

  6.支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共同进行,一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和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并将视察的单位和视察内容报市人大常委会或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被视察单位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向代表如实客观地介绍情况。对人大代表视察时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7.“一府两院”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渠道。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办理情况,应以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向市人大代表进行报告,或以印发公报、简报、刊物、电子信息等进行通报,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自觉将“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常委会要广泛联系代表,促使代表深入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从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民主管理,准确反映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8.建立“三联”制度,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围绕帮助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在联系代表过程中,收集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记录整理,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或向人大主任会议汇报。每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委员不少于4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办委副主任联系代表不少于2次。代表每年集中走访选民不少于10天,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回原选举单位或选区走访选民,了解选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倾听选民意见,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9.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小组应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活动形式,以关注民生,促进发展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提一份有份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0.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制度,密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

  11.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联系代表和选民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述评,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两年进行一次述评。

  12.丰富联系形式,拓宽联系渠道。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应采取单独走访、集中走访、约谈、召开座谈会、电话联系等方式,广泛联系选民。

  五、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13.加强代表培训工作。要制定代表任职培训和专题培训计划,使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化,以集中培训、分组培训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

  14.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以行政区域或工作单位划分市代表小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使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

  15.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依法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途径和形式。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和指导,将收到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办和督办。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督促每件建议答复到位。并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对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或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向代表作出说明,不能敷衍了事。

  16.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17.司法保障。切实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代表在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按相关规定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及主要证据材料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

  18.经费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确保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由组织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按参加活动的时间,给予补贴,并按规定报销执行职务的差旅费。

  六、健全奖励和约束机制

  19.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促进代表小组积极开展活动。将代表履职情况、“创优争先”评选情况与下次换届时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有机结合,促使代表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和视察;密切联系选民,正确反映选民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认真书写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表现优秀,积极履职的代表优先作为下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人选。对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未达到最低履职要求的,换届时不作代表提名候选人考虑。

  20.依照法律规定,探索代表履职登记与考评办法。代表向选民述职实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的测评。对优秀者给予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履职不积极,述职时被测评不称职的代表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对符合代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暂停、罢免其代表职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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